1989年7月10日,孟加拉国的议会通过宪法第九次修正案,对总统任期作了规定,并修改了副总统产生的法律程序。修正案限制总统任期为两届,每届5年,规定副总统与总统同时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,其权力超过总理。修正案还对意外情况下由议会选举代总统的程序作了规定。 宪法第十次修正案是在1994年6月通过的。修正案恢复了为妇女保留30个议席的规定。按1972年宪法,为妇女保留席位的期限为15年,到1987年业已期满,但根据孟加拉国实际情况,仍需为妇女席位作特别的安排。因此,修正案规定从1990年起10年内在议会为妇女保留席位。 1991年8月6日,第五届议会通过了宪法第十一次、第十二次修正案。第十一次修正案批准了代总统的任命和活动,允许其恢复首席法官的职务。第十二次修正案实现了政府形式从总统制向议会制的转变,对孟加拉国政治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。同年9月15日就该修正案举行公民投票。结果以84.42%的多数获得通过。修正案赋予总理一切行政权力,是政府首脑;部长会议即内阁成员由总理提名、总统任命;总统由议员选举产生,须依照总理的意旨行事。 |